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1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 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