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 (以下簡稱本分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船 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及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等事項。

三、港埠工程、港區設施、船機、機具、工程規劃之設計、督導、考核及 維護檢修等事項。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第3條
本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於課下設信號台,以管制船舶 航行安全。

第4條
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 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5條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第6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 工程司一人,室 主任一人,臺長一人, 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工務 員一人,課員六人,倉庫管理員二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辦事員 七人,倉庫副管理員二人,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事務士八人,操作士 四人,船長二人,輪機長二人,船副二人,各類船士六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 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7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 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
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 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
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 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 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1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 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 時為止。

第12條
本分局辦事細則,由本分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13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