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7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 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