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6條
本所置課長三人,其中二人由課員或勞工安全管理師 (員) 或勞工衛生管 理師 (員) 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隊長二人,由課員或勞工 安全管理師 (員) 或勞工衛生管理師 (員) 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 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 一人,工務員一人,課員三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 人,勞工安全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辦事員一人,監工員一 人,技佐一人,領班七人,事務士四人,操作士三十八人,船長三十一人 ,輪機長二十八人,大副一人,大管輪一人,船副十人,正駕駛六人,正 司機八人,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二人,副駕駛十人,副司機十一人,起 重機司機十人,小船駕駛二十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士一百四十一人 。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 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