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組織準則  ( 92 年 09 月 03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 (以下簡稱各工程處) 掌理 下列事項:

一、工程設計事項 二、工程預算、發包、施工品質控制及驗收等事項。

三、工程用地事項。

四、材料供應、機具調度、保養及文書、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及不 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3條
各工程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各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 襄助處務。 前項處長、副處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5條
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置課長、段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 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人。 前項課長、段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6條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各工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8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各工程處為便利施工,得設二至三個工務段,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準則 所定之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各工程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之。

第11條
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擬定,報請公路總局備查。

第12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