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12條
各區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監理站,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 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 兼任。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監理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 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