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11條
各區監理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 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