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礎地質鑽探土壤及各種工程材料之試驗事項。

二、路面材料之試驗及設計事項。

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調查及技術研發事項。

四、機務調配、材料供應及儀器保養管理事項。

五、文書、檔案管理、出納及事務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路工程材料試驗事項。

第3條
本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 務。

第5條
本所置課長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幫工程司四人至六人、 工務員六人至八人、課員二人、助理工務員四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一人 、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等計十人至十四人。

第6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 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8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及會計人員之任用 ,並應適用人事及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第9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及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 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0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11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