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7條
一等工程處置課長五人,其中四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另一人由幫 工程司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二人、副工程司二 十二人、專員六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幫工程司四十九 人、工務員五十一人、課員二十二人、助理員一人、助理工務員五十六人 、辦事員十二人、書記九人、工務士、養路士、路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 、機務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等計五百七十二人。

二等工程處置課長五人,其中四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另一人由幫 工程司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人至十一人、副工 程司十八人、專員三人至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 上人員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幫工程 司四十人、工務員四十五人、課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助理員一人、助 理工務員四十八人、辦事員十人、書記八人至十人、工務士、養路士、路 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機務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 士等計四百四十五人至四百六十三人。

三等工程處置課長五人,其中四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另一人由幫 工程司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十人、副工程 司十四人、專員三人至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 人員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幫工程 司三十人至三十四人、工務員三十三人至三十四人、課員十七人至二十四 人、助理員一人至三人、助理工務員四十二人、辦事員八人、書記八人、 工務士、養路士、路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機料士、操作士、司機、文 書士、料務士、事務士等計三百二十四人至三百七十三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各區工程處原依雇員管理規則 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至第三項書記職缺, 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