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16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及橋樑之收費業務,得設收費管理站,置站長一人 ,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 內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