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15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路面、橋涵隧道或施工繁複之工程,得設工務所,置主 任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 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機械施工隊,置隊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 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 任;為辦理踏勘測量,得設踏勘隊及測量隊,各置隊長一人,由工務員以 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