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14條
各區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設保養場,置場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 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