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13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設工務段,置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 上人員兼任;副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 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置站 長一人,由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工務段為修養轄區公路,得設養路道班若干班,置領班一人,由養路士 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