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12條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通 則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 、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 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