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11條
各區工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 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