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 89 年 02 月 02 日)
第5條
本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任教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八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組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 等至第三職等。

本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 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