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 89 年 02 月 02 日)
第4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