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1 年 07 月 10 日)
第6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年度營業方針及計畫之核轉。

三、本公司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四、郵局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轉。

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六、本公司人事規章之核轉或核定。

七、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八、除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外,各類郵件資費之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