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1 年 07 月 10 日)
第14條
本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五為法定盈餘 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