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1 年 07 月 10 日)
第11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

但亦得於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由 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 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