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1 年 07 月 10 日)
第10條
本公司受有薪給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應有公務 員服務法之適用。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依本公 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