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 84 年 10 月 2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對所轄風景區 ,因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必須分設管理站者,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第3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

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

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

第4條
管理站掌理國家級風景區左列事項: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三、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急難救助事項。

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第5條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管理處編 制員額派充之。

第6條
管理處依第三條規定設管理站時,應擬訂設置計畫,報請交通部觀光局轉 報交通部核定,始得設置。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