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 84 年 10 月 26 日)
第3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

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

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