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84 年 05 月 31 日)
第9條
本公司以國防部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有關生產之全部資 產,依法定程序移撥經濟部投資設置之。國防部應於二年內將其移交經濟 部;並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依相關法規辦理現有人員之安置或遣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