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84 年 05 月 31 日)
第4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 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核定 。

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