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84 年 05 月 31 日)
第10條
本公司依本條例成立後,應於三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 民營公司。

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 ,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