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 91 年 09 月 16 日)
第1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局 (以下 簡稱本局) ,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間投資案之辦理與協調、市場分析與運輸規劃、工程與營運介面之 整合、運務及行車安全之規劃、履勘、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路線、結構、土木、測量、位置控制、建築、橋樑、隧道、水電空調 、景觀之規劃、分析、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三、電力、電車線、號誌、通訊、通風、車輛及相關維修廠站設備等之規 劃、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四、發包、訂約、合約管理與查核、工地安全衛生、工程爭訟、計畫管制 、品質管制、工程驗收、竣工結算等工程管理事項。

五、用地禁限建及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之規劃、用地徵撥、價購、路權土 地登記、圖籍及產權管理;土地規劃利用及開發等事項。

六、軌道工程及其他介面工程之規劃設計、技術標準與規範擬定及審查、 技術介面整合、系統整合測試、環境保護、型態管理及其他技術開發 、訓練等事項。

七、工程資訊系統建置、網路建置與管理、技術文件管理、資訊技術支援 、硬體維護及資訊管理、訓練等事項。

八、其他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相關事項。

第3條
本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編譯、研考、 議事、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

第6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工程司、 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 計師、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設計員、辦事員、書記; 其中科長得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6-1條
第一條至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7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10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人員兼 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財務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11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第12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依職務 列等表之規定。

┌──────────────────────────────┐ │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長 │簡派 │一 │ │ ├─────┼─────┼───┼──────────────┤ │副局長 │簡派 │三 │ │ ├─────┼─────┼───┼──────────────┤ │總工程司 │簡派 │一 │ │ ├─────┼─────┼───┼──────────────┤ │主任秘書 │簡派 │一 │ │ ├─────┼─────┼───┼──────────────┤ │組長 │簡派 │七 │ │ ├─────┼─────┼───┼──────────────┤ │副總工程司│簡派 │四 │ │ ├─────┼─────┼───┼──────────────┤ │副組長 │簡派 │七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 ├─────┼─────┼───┼──────────────┤ │主任工程司│薦派至簡派│五 │ │ ├─────┼─────┼───┼──────────────┤ │專門委員 │薦派至簡派│二 │ │ ├─────┼─────┼───┼──────────────┤ │科長 │薦派 │ 一五 │第一組、第五組、第七組及秘書│ │ │ │(二四)│室科長專任,餘由正工程司、分│ │ │ │ │析師兼任。 │ ├─────┼─────┼───┼──────────────┤ │秘書 │薦派 │六 │內二人得列簡派。 │ ├─────┼─────┼───┼──────────────┤ │正工程司 │薦派 │三八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八職│ │ │ │ │ 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 │二 內十二人得列簡派。 │ ├─────┼─────┼───┼──────────────┤ │視察 │薦派 │四 │ │ ├─────┼─────┼───┼──────────────┤ │分析師 │薦派 │四 │ │ ├─────┼─────┼───┼──────────────┤ │副工程司 │薦派 │四六 │ │ ├─────┼─────┼───┼──────────────┤ │專員 │薦派 │一四 │ │ ├─────┼─────┼───┼──────────────┤ │設計師 │薦派 │三 │ │ ├─────┼─────┼───┼──────────────┤ │幫工程司 │薦派 │四五 │ │ ├─────┼─────┼───┼──────────────┤ │科員 │委派或薦派│三一 │ │ ├─────┼─────┼───┼──────────────┤ │工程員 │委派或薦派│二九 │ │ ├─────┼─────┼───┼──────────────┤ │助理工程員│委派 │三 │內一人得列薦派。 │ ├─────┼─────┼───┼──────────────┤ │設計員 │委派 │二 │ │ ├─────┼─────┼───┼──────────────┤ │辦事員 │委派 │六 │ │ ├─────┼─────┼───┼──────────────┤ │書記 │委派 │五 │內一人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人│主任 │薦任至簡任│一 │ │ │ ├───┼─────┼───┼──────────────┤ │ │專員 │薦任 │二 │ │ │事├───┼─────┼───┼──────────────┤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 │室│助理員│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政│ │ │ │ │ │風室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 ├─┼───┼─────┼───┼──────────────┤ │會│會計主│薦任至簡任│一 │ │ │ │任 │ │ │ │ │ ├───┼─────┼───┼──────────────┤ │ │科長 │薦任 │二 │ │ │計├───┼─────┼───┼──────────────┤ │ │專員 │薦任 │二 │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室├───┼─────┼───┼──────────────┤ │ │辦事員│委任 │一 │ │ ├─┼───┼─────┼───┼──────────────┤ │政│主任 │薦任至簡任│一 │ │ │ ├───┼─────┼───┼──────────────┤ │ │專員 │薦任 │一 │ │ │風├───┼─────┼───┼──────────────┤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 │室│助理員│委任 │一 │ │ ├─┴───┴─────┼───┼──────────────┤ │合 計 │三○二│ │ │ │(二四)│ │ ├─┬─────────┴───┴──────────────┤ │附│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註│二 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第13條
本局及工程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之。

第14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15條
本規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