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 91 年 09 月 16 日)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局 (以下
簡稱本局) ,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間投資案之辦理與協調、市場分析與運輸規劃、工程與營運介面之
整合、運務及行車安全之規劃、履勘、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路線、結構、土木、測量、位置控制、建築、橋樑、隧道、水電空調
、景觀之規劃、分析、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三、電力、電車線、號誌、通訊、通風、車輛及相關維修廠站設備等之規
劃、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四、發包、訂約、合約管理與查核、工地安全衛生、工程爭訟、計畫管制
、品質管制、工程驗收、竣工結算等工程管理事項。
五、用地禁限建及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之規劃、用地徵撥、價購、路權土
地登記、圖籍及產權管理;土地規劃利用及開發等事項。
六、軌道工程及其他介面工程之規劃設計、技術標準與規範擬定及審查、
技術介面整合、系統整合測試、環境保護、型態管理及其他技術開發
、訓練等事項。
七、工程資訊系統建置、網路建置與管理、技術文件管理、資訊技術支援
、硬體維護及資訊管理、訓練等事項。
八、其他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相關事項。
本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編譯、研考、
議事、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工程司、
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
計師、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設計員、辦事員、書記;
其中科長得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一條至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人員兼
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財務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依職務
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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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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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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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簡派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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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簡派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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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司 │簡派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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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簡派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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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簡派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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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工程司│簡派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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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簡派 │七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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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工程司│薦派至簡派│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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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薦派至簡派│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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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派 │ 一五 │第一組、第五組、第七組及秘書│
│ │ │(二四)│室科長專任,餘由正工程司、分│
│ │ │ │析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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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派 │六 │內二人得列簡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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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 │薦派 │三八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八職│
│ │ │ │ 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 │二 內十二人得列簡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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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薦派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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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 │薦派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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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 │薦派 │四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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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派 │一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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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 │薦派 │三 │ │
├─────┼─────┼───┼──────────────┤
│幫工程司 │薦派 │四五 │ │
├─────┼─────┼───┼──────────────┤
│科員 │委派或薦派│三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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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員 │委派或薦派│二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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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員│委派 │三 │內一人得列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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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員 │委派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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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派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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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派 │五 │內一人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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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 │薦任至簡任│一 │ │
│ ├───┼─────┼───┼──────────────┤
│ │專員 │薦任 │二 │ │
│事├───┼─────┼───┼──────────────┤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
│室│助理員│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政│
│ │ │ │ │風室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
├─┼───┼─────┼───┼──────────────┤
│會│會計主│薦任至簡任│一 │ │
│ │任 │ │ │ │
│ ├───┼─────┼───┼──────────────┤
│ │科長 │薦任 │二 │ │
│計├───┼─────┼───┼──────────────┤
│ │專員 │薦任 │二 │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室├───┼─────┼───┼──────────────┤
│ │辦事員│委任 │一 │ │
├─┼───┼─────┼───┼──────────────┤
│政│主任 │薦任至簡任│一 │ │
│ ├───┼─────┼───┼──────────────┤
│ │專員 │薦任 │一 │ │
│風├───┼─────┼───┼──────────────┤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
│室│助理員│委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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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三○二│ │
│ │(二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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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註│二 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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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及工程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本規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