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 委員外,餘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 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