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 92 年 12 月 12 日)
第10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 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 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 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 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 (所) ;材料 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 段 (所) 置段長 (主任) 一人、副段長 (副主任) 一人,均兼任;其所需 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