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 62 年 01 月 18 日)
第5條
本會報為適應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左列各小組,經常處理特殊事務。其 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之:

一、第一小組 (一) 關於軍、公、民用通信共同問題之咨商聯絡事項。 (二) 關於通信研究發展事項。 (三) 關於通信監察事項。

二、第二小組 (一) 關於頻率管理事項。 (二) 關於電波研究事項。

前項各小組之任務,應以聯繫及協調為主,其有關實際執行工作,仍由各 主管機關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