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 90 年 06 月 20 日)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 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 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審四人至六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副工程司 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九 人,技士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 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後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