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
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技正七人至
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至五人,職務
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一人或二人,編審一人或二人,專
員五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一人至三十
五人,技士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
八人至十二人,技士三人至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
佐九人至十三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書記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