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船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 83 年 06 月 30 日)
第1條
交通部為積極推動在職船員之專業訓練工作,以提高船員素質,特設置交 通部船員訓練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
本會辦理左列事項:

一、各項船員專業訓練場地設施之擬定。

二、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之編審。

三、各項船員專業訓練方式之研議。

四、各項船員專業訓練師資水準之研議。

五、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費用及收費標準之研擬。

六、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訓練期間之研擬。

七、各項船員專業訓練之現場會勘。

八、各項船員專業訓練結訓證書格式之研擬。

九、交通部與國際公約有關之法令規章之修訂。

十、各船員訓練單位實施訓練情形之監督。

十一、其他交通部交辦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次 長兼任、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 主任委員就國內外航業界及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遴聘之。

第4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執行組。

二、財務組。

第5條
本會置組長二人,副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組員八人,均為兼任。其中執 行組組長、副組長由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副司長兼任,財務組組長、副組 長由交通部會計長、副會計長兼任。

第6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 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第7條
本會開會時,組長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8條
本會為辦理船員訓練工作,得設各級船員訓練班,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定 之。

第9條
非經本會評定合格之訓練師、訓練員,不得從事船員訓練或檢定工作。

前項評定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10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第11條
本會所需費用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