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稽查電臺組織規程  ( 58 年 03 月 03 日)
第4條
稽查電臺應將稽查所得違規事件,通知其主管單位予以糾正,每月分三旬 彙編工作報告表呈核,如遇情節重大者應隨時報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