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附則 ( 70 年 09 月 03 日)
第25條
辦理軍郵業務之人員,除應遵守郵政法規外,並應切遵軍紀及有關軍事法 令。

第26條
辦理軍郵業務之收支,由交通部於郵政總局營業預算內統籌核列。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