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總則 ( 70 年 09 月 03 日)
第1條
為便利戰區部隊通信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軍郵設置地區,以國軍所在之戰區為限。

第3條
各軍郵機構隸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其業務由該局管轄指揮之,並受國防 部之督導。

各級軍郵機構所屬印章,依印信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