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組織 ( 70 年 09 月 03 日)
第5條
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以上司令部或相當軍事單位,並得視實際 需要設置於獨立旅或相當軍事單位。

前項軍郵局之設立或撤銷,由國防部與交通部隨時分別洽商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