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 67 年 07 月 21 日)
第6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主任秘書一人,副總工程司二人或三人,專門委員 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或二人,組長五人,副組長五人,室主任一 人,督察一人或二人,秘書二人或三人,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正工程 司十五人至十九人,副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七人,稽核二人或三人,專員四 人至六人,幫工程司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科員二十二人至三十人,工程 員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材料管理員一人,助理工程員三人至五人,繪圖員 五人至七人,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打卡員一人或二人,雇員十四人 至二十人。

前項組長二人,由主任工程司兼任,副組長二人,由正工程司兼任,科長 六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