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4條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 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電政、航政、郵政、氣 象、運務、交通技術、法制、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 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