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
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
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
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
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
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
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