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 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