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6條
雙方當事人之住 (居) 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者 ,應向該直轄市或縣 (市)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雙方當事人之住 (居) 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者 ,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

一、消費者住 (居) 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二、企業經營者住 (居) 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三、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

四、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