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5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經依前條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

二、非屬消費爭議事件。

三、未經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申訴。

四、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

五、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

六、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但經相對人同意重行調解者,不在此限 。

七、經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

八、無相對人。

九、曾經法院判決確定。

十、同一消費爭議事件,在調解程序中,重複申請調解。

前項第六款但書之情形,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