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4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申請調解書未依前條規定記載。

二、無具體相對人或內容。

三、未成年人申請調解,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

四、由代理人申請調解,未附具委任書。

五、其他經調解委員會認為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