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32條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 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