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31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依本 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訟 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