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2條
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事件,經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 ,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 申 請調解。

消費者為未成年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調解行為。

消費者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調解行為;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調解行為時,向調 解委員會提出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