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17條
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 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敘明理由後 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