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12條
同一消費爭議事件之調解申請人數超過五人以上,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 得選定一人至三人出席調解委員會。

未選定當事人,而調解委員會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請 其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