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11條
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代 行其職權。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報 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